律师解析:在夫妻选择协议离婚之际,其共同债务通常须要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有任何一方能够充分证明该笔债务并未被用于家庭消耗、非共同生产管理事业亦或是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识之表达的,那此等债务便不属于共同之范围,仅仅应由主负债务之人独自负担承受。 而对于其保障债务的保证人而言,若债务人无法依照约定偿还所负债务时,他们有义务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条款来承担起其作为保证人应尽的职责与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