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当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中出现了一方对另一方债权的并不知情的情况,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步骤在于确认这份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 在如此情况之下,若该笔债务并非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日常家庭生活费用、亦非出于双方共同运营某个产品或开展某项服务的目的,亦或是未经夫妻双方签署相关协议而擅自产生,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蒙在鼓里的那一位配偶通常不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在面临离婚这个重大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以及他们所背负的债务问题。 假如有足够确凿的证据证实该份债务实质上仅属于夫妻中的某单方面的责任,那么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就应该相对地降低那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