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
| 内容 | 律师解析:如有当事人希望获卫生行政部分处理其事务,需提交正式申请书以示意愿。在有关问题发生后,同期一年之内,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争议处理申请;若医疗事故引发相应争议,则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位于县级区域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相关申请。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第十个自然日开始进行审查流程,同时确定是否予以受理该请求。若审查结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予以受理。申请涉及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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