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关于中国联通虚拟运营商擅自开通增值服务并实施扣费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经营方在商品交易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额外补偿其所受损失,且补偿款项应等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格的三倍。 在此情况下,若补偿金低于五百元人民币时,则应以五百元人民币为准。 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如发现联通虚拟运营商存在恶意扣除用户费用的现象,消费者可依法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同时有权要求联通虚拟运营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寻求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若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也可行使法律手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